中国海洋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者:西海岸校区建设指挥部发布时间:2017-10-24浏览次数:4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依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编制校园中长期建设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园规划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发展规划、财务、审计、基建、国有资产、招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

 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对需要提交学校决策的基建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形成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投资计划制定、报批报备和实施等工作。

第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报批,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五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七条 依据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省市规划要求,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

第八条 校园规划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经委员会充分论证,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根据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确定建设项目。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调整1次。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教育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报教育部初审后,由教育部按要求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已列入五年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必报批项目建议书,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可报请教育部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报请审批项目建议书需准备的材料包括: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项目建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城乡规划、用地、环评等批复文件,以及节能评估材料;资金筹措证明;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总论、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建筑方案选择、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财务评价、社会评价、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使用单位、房地产办公室等部门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报委员会论证;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于每年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新开工建设项目。报送材料主要包括: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城乡规划、用地、环评等评复文件,节能评估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均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经审计处审计后报学校审定。

第十八条 及时向教育部报审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审材料应包括:请示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建设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需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后报教育部申请调整。

 第四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需先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及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材料。申请备案项目应当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 学校凭教育部备案意见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办理计划、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查、招标等建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总投资超过备案金额20%的,均需重新备案。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议计划应当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预期情况编制,按时报教育部。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或已备案,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或备案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第二十四条 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按时报教育部。

第二十五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和教育部工作要求编制,按时报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按照教育部要求编制基本建设建议计划、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要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开支,要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选择等均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十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全面支持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及签订的委托合同,对其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与材料采购等均须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合同谈判、拟定及与财务处会签等工作,并报审计处审计后签订。合同正本由合同双方保管,副本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分送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为审计和工程款支付提供依据。合同价款发生变化超过原合同值的,合同双方须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二条 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安排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归档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以及按相关规定必须归档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工程设计遵循方案征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步骤。

 (一)工程设计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二)对重大项目进行方案公开征集。方案征集工作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协助。根据征集结果,学校确定承担方案优化、报批任务的设计单位。

 (三)根据方案优化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学校研究通过后报青岛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方案批准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工作。

 (五)设计阶段,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需征求各使用单位意见,学校水、电、暖、网络、通讯、消防等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设计要求和参数,并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勘查资料、设计任务书及相关资料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会审,使用单位、管理部门负责人要对设计成果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执行。凡涉及投资较大或使用功能改变较大的调整,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七)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将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及有关报表报送青岛市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批复,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依据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资料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工作;招标文件须于招标前报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施工管理

 (一)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持土地证、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消防与施工图图纸审核文件、监理和施工合同组织协调办理开工手续,缴纳配套、劳保、招标、质量监督、墙改等费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路,做好地面附着物的迁移、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三)开工前,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形成技术交底文件并备案。

 (四)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工程变更、洽商和签证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竣工

 (一)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查审核后,方可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应由质量安全监督、规划、消防、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二)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前,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设备、网络、消防和房产等进行内部验收和移交,完成移交后方可使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负责保修工作。

 (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并出具正式审核意见书,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核准后报审计处审计。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债权债务清理、编制和报审竣工财务决算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工作。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应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依法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实行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工程款的支付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审批或备案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报表,均应报教育部批复。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完工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四条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认真落实《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相关内容,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须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牵头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学校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海洋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海大字〔2009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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